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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办理出租屋登记备案的通告
作者:不详  来源于:今日新塘  发布时间:2006-4-30 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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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租屋主: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租屋必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为加强出租屋管理,我市决定从4月至7月开展整治房屋租赁市场行动,并对自觉积极办理登记备案的出租屋主在规定期限内减免有关规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期限和减免收费措施(见报纸)

    二、办理所需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三、办理地点

    各镇(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和电话如下:(见报纸)

    四、处罚和举报

    根据规定,出租人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可处10000元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将依法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

    我市实行有奖举报,欢迎广大群众举报(举报和咨询电话:82629836)。

    特此通告。

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增城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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