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租屋主: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租屋必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为加强出租屋管理,我市决定从4月至7月开展整治房屋租赁市场行动,并对自觉积极办理登记备案的出租屋主在规定期限内减免有关规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期限和减免收费措施(见报纸)
二、办理所需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三、办理地点
各镇(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和电话如下:(见报纸)
四、处罚和举报
根据规定,出租人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可处10000元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将依法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
我市实行有奖举报,欢迎广大群众举报(举报和咨询电话:82629836)。
特此通告。
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增城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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