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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基础教育、幼儿教育、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教育规章;制订各项教育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和上级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制订和实施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按照上级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和主管教育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评估。
(四)规划本市学校布局,管理各类学校,指导学校的业务工作及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开办、管理、撤销、合并及专业设置的审核、审批工作;统筹和协调指导全市成人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六)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干部、教师进行管理;对局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考察、任免;统筹规划教育行政干部的配备和师资队伍的建设;负责培训、调配干部和教师,组织教师的职称评定审核工作。
(七)管理和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统筹本市教育系统的基建工作;规划并指导全市勤工俭学。
(八)根据有关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按权限制订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并按规定组织本市的普通高考、中考、成人招生考试和自学考试。
(九)负责局属单位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十)领导市教育系统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据法律、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