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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程序
作者:不详  来源于:今日新塘  发布时间:2006-5-2 11: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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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及指南:
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程序
 办理机构:
教育局
 经办科室:
增城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办事地址:
荔城镇岗前西路35号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
 所需资料:
1、申办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校长和教师,专业要对口;
4、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符合我市教育机构设置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办事程序:
1、交申报材料。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申请举办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筹建的申请。
申请筹建民办学校,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    办学的申请书(包括办学目的、目标,学校名称和办学性质,学校规模、班级设置、招生范围,学校地址、占地面积、邮政编码、电话,已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等)
2)    办学所在地镇(街)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和教育办公室出具的意见。
3)    办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要有租赁合同,举办学历教育要有《土地使用证》和红线图。
5)    学校章程。 
6)    学校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                 计划。
7)    学校招生范围。
8)    学校经费概算。
9)    校长、教师配备计划。
10)    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11)    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12)    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13)    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
14)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筹建的民办学校达到下列条件的,应填报《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并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学登记:
1)    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2)    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3)    有“筹建民办学校批准书”(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的除外)。
4)    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5)    有筹建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6)    有符合要求的校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
7)    有符合要求的校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
8)    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9)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    有规划证(在市规划部门办理)、属学校产权的房产证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所租凭场地的房屋安全合格证(在市房管部门办理)、防火安全合格证(在市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在市卫生防疫部门办理)。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办学标准。
2、市教育局审批
1)    审批筹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筹建申请后,经审核和察看现场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批准筹建的,发给“筹建民办学校批准书”。
筹建的民办学校,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3年内达到办学登记的设置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筹建期间不准招生。
2)    审批登记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登记申请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办学登记的民办学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方可以招生办学。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审批部门审核方可作招生宣传。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收  费:
 归  类:
教育
 类  型: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市民
 是否在审批中心设窗口:
 更新时间:
2005-08-01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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