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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事项及指南: |
小学、初中学生转学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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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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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 |
增城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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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地址: |
荔城镇岗前西路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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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教基[199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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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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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在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再向转入学校所在的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并开具同意接收回函;转出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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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一般在开学前办妥有关转学手续。初一级第一学期和初三级学生无特殊情况不能转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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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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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 类: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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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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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市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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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审批中心设窗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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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
2005-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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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的转学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