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事项及指南: |
户口迁(调)入本市 |
|
办理机构: |
公安局 |
|
经办科室: |
|
|
办事地址: |
|
|
设定依据: |
公安部、省公安厅、广州市公安局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户籍管理七项便民措施有关规定。 |
|
所需资料: |
|
|
办事程序: |
(一)16周岁(含16周岁)至50周岁的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现役转业军人除外),因结婚、夫妻投靠、购房等需办理户口迁入我市的,应持有如下手续: 1、原户口所在地镇一级以上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审查证明; 2、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4、属非农业户口性质的,还需当地劳动部门的失业证; 5、属结婚、夫妻投靠的,需结婚证(申请农转非的需结婚满6年); 6、属购房的,需房屋合法证明材料; 7、入户地居(村)委会证明。 (二)父(母)亲分居两地的子女,需随父(母)迁入本市的,申请人须到入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请,应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父(母)的计划生育审查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申请人的当地派出所证明、户口簿。15周岁以下人员,原则上须随父随母入户;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可随其他直系亲属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仍需持其父、母亲的户籍证明、计划生育审查证明及户口簿、身份证办理申请手续。 (三)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1、因毕业未分配或退学需在本市入户的人员,需持有市人事局的入户证明或就读学校的退学证明。 2、毕业后分配到西部地区工作的人员,本人可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四)因工作调动、招干、招工、毕业分配的人员,需持有本市或以上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的录用证明或行政介绍信。 (五)军人转业: 1、异地的自愿兵军人,需持有自愿兵军人转业证件和市民政局复退办的《复、退军人户口证明》,或劳动局的介绍信。 2、干部转业军人,需持有市委组织部或人事局的行政介绍信、军人转业证件、市民政局复退办《复、退军人户口证明》,申请人办理入户后,可办理随迁家属迁入我市手续。 3、本市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夫(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需持有部队上级批文,申请人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入户手续。 |
|
时 限: |
|
|
收 费: |
|
|
归 类: |
户口 |
|
类 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对象: |
二者 |
|
是否在审批中心设窗口: |
是 |
|
更新时间: |
|
|
备 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