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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事项及指南: |
出生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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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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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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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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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公安部、省公安厅、广州市公安局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户籍管理七项便民措施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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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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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一)新生婴儿及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未入户的小孩,可以自愿随父随母办理入户。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未入户的小孩,须随母入户后,才能办理随父入户手续。 (二)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申请人持当地镇一级以上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审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母亲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或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随父入户的,还需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小孩未入户证明。 (三)非婚生育的小孩,由申请人持小孩生母户口所在地镇一级以上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审查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村)委会证明,只可以随母办理入户手续。 (四)收养小孩,申请人需持有民政部门的收养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当地镇一级以上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审查证明,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申请手续。 (五)以上申请入户的婴儿、小孩其父或母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 (六)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请时,须填写《入户申请表》,居(村)委会和派出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并办理入户手续。需报市局户政科审批的申请,由申请人持上报材料到户政科窗口办理,窗口民警在受理后,手续齐全的签发《受理回执》,在15个工作日内,科主管领导应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以下如需办理户口入户手续的,除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现役军人,其他办理程序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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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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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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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 类: |
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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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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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市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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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审批中心设窗口: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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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
2005-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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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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