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各环节工作有序街接,确保参保者能够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特对参保单位、自由职业者每月已缴费的确认时限作出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当月已缴费确认时间,以每月20日前(含20日),参保单位、自由职业者所缴交社会保险费(包含补缴欠费)到达地税部门社保征收专用帐户(使用缴款书缴费的以银行收款转讫章的时间)为准。
二、委托银行自动划款缴费的参保单位、自由职业者必须在委托扣费的帐户存足款项。在每月15日前仍未被地税部门自动扣缴社会保险费的,必须在每月20日前到地税部门缴费,并确保缴交款项在20日前(不含当日)到达地税部门社保征收专用帐户,才确认为当月已缴费。
三、参保单位、自由职业者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在当月20日后才到达地税部门社保征收专用帐户的,视作次月缴费处理。
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增城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