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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荔城、增江、新塘城区户外广告的通告
作者:不详  来源于:转载  发布时间:2007-9-11 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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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工商增分联函〔2007〕1号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增城市城乡安居整治工程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现决定对荔城、增江、新塘城区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全面整治城区主次干道、"窗口"地段(城市出入口、城市广场、公共活动场所、车站等)、城市商业地段(商业集中的道路、商业街)等区域内影响市容的户外立式广告、楼顶广告、墙体广告、灯箱广告和其他广告;

(二)全面整治各类不符合市容标准的店堂招牌和沿街店堂前就地摆放的各类广告牌;

(三)全面清理在城区道路树木、线杆、站牌、电话亭、交通护栏等公用设施上随意设置的各类广告;

(四)严格查处超期使用的户外广告,取缔违章设置的广告,提高新设置招牌、店牌广告的制作工艺和质量;

(五)督促临街单位和业主及时更新字体不全、破旧的霓虹灯及建筑轮廓灯,及时更新城区灯箱广告;

(六)全面整治城区各类“牛皮癣”广告。

二、单位和个人在荔城、增江、新塘城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经有关部门确认保留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工商、城监部门发出的责令拆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城监、工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

(一)未按照《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设置的;

(二)《户外广告登记证》已过有效期的。

三、已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但设置的户外广告与登记事项不符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质量、技术标准的,应当在工商、城监部门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城监、工商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今后凡在荔城、增江、新塘城区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按《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先报批后设置。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工商、城监等部门将依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广告主、发布单位予以处罚,并强制拆除所设置的户外广告。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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